让胡路区科级干部外出请、销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科级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现就科级干部外出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所有科级干部离开大庆市,无论因公还是因私,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科级干部离开大庆市请假,要先到区委组织部填写《科级干部请假审批单》,写清请假事由、起止日期等,领导审批后,到区委组织部备案,并严格按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三条 所有科级干部离开大庆市,要先请示分管区领导,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正科级干部向区委书记请假,副科级干部向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
第四条 经准假外出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得超过准假日期。因故需要提前或延长假期的,要及时向准假人重新请假或续假,得到准假人的同意,方可提前或延长假期。
第五条 经准假外出的科级干部,回来后两天内向准假人销假,并到区委组织部填写《科级干部请、销假登记薄》。经同意提前或延期的,销假时,要重新填写请假起止日期。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未请假擅自离开大庆市的要在全区通报;不及时销假以及擅自提前或延长假期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通报。依据庆让发[20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在年度考核时应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科级干部,并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一般工作人员请、销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请、销假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下发的《关于科级干部外出请、销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