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胡路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类别
1、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因公(工)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工)伤假。
2、事假:因职工本人或家庭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婚假: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
4、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4至4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5、丧葬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7、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因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1、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按管理权限报批。
2、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销假报告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报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4、凡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限已满无故超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或不及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对不按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由区人事局依据职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请休假说明
1、请病假或公(工)伤假3天以上的,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婚假、产假、丧葬假、探亲假原则上要一次休完,逢双休日和节假日一并计算。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3、职工的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一般干部年休假需报区人事局备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不影响探亲假,经组织批准,两者也可合并使用。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假期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2、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而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3、因公(工)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原工资应予以照发。
4、事假当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事假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含30个工作日)的,扣发其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5天)×事假累计超出天数;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其基本工资。
5、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在批准的婚假、丧葬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6、探亲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其他规定
1、本制度由让胡路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