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线索处置如何分类问题,中央纪委多次作出过规定,处置的分类在近几年也进行了几次的微调,使得信访线索的处置分类更加趋于合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信访线索的处置方式是个渐变的过程,起初分为五类,既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其中的暂存类和留存类有类似的地方,在分类处理中,列为暂存类的信访件,列入留存类也可以,这样,暂存类和留存类的信访件保留其一即可。
为此,2014年中央纪委再次发文,对信访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留存类线索分类,增加了谈话函询类。取消留存类,使得信访线索在分类中不再在暂存类和留存类之间摇摆不定的问题,信访线索处置更加明了科学可操作。增加谈话函询类,也有其一定的背景要求。中央纪委在2016年提出了“四种形态”要求,其中的第一种形态既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2016年修订实施的纪律处分条例也提出挺纪在前抓早抓小要求。这些理念及要去的提出,并非偶然,而是在2014年设立谈话函询信访线索处置方式试行一段时间后的必然实施。这样看来,谈话函询线索处置方式的提出,即是“四种形态”理念提出的先期试验。
在今年1月8号实施的执纪监督工作规则中,尽管没有对信访线索的处置进行明确规定和修改,但是从其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线索可分为四类,既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这里虽没有提及拟立案类,是否就可以认为取消了这类信访线索处置方式了呢?我们还不能武断地下这样的结论。从市纪委下达的相关制度中,拟立案类线索仍然予以保留。我们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的规定,同时也要遵从市纪委的要求,我们仍然要保留拟立案类线索处置方式。为什么要保留这一类线索处置方式,在遵从市纪委要求基础上,有我们实际的考量。
在实际操作信访线索处置过程中,有一类是行政处罚的、行政处分的、检察院不起诉的、法院定罪免处的信访线索。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线索,要求是可以根据处罚和处分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事实我们是可以依据但需要核实,但这个核实并非属于初步核实,而是立案后的核实,这样看来,对于这类问题线索,我们就可以越过初步核实这个环节,直接立案调查。而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定罪免处类的案件,处置同上。由此可得,保留拟立案类线索是有必要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将上述问题线索直接列入拟立案类。
在处置信访线索过程中,大多数时候问题线索并不单一,所反映的问题经过集体排查,有的符合列入谈话函询类,有得符合列入初步核实类。遇有这样的情况,谈话函询可以被初步核实吸收,具体操作中,需要谈话函询了解的问题不再单独履行谈话函询程序,而是在初步核实中,将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和履行的环节一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