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发展的产物,是对管党治党的规律性把握。实践“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深度践行,拿出“硬碰硬”“实打实”的措施,为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打下坚实基础。
一、充分认识运用“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深刻指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制度体系中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制度,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
(一)实践“四种形态”,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党执政时间的增加和党的队伍的变化,管党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要。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力度,才能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实践“四种形态”,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抓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与抓反腐倡廉建设关系的现实需要。当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很重、压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忽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倾向,导致“一手硬、一手软”。对这种现象如果不高度重视和及时纠正,就必然会影响企业党风政风,影响经济发展和各项工作。我们抓反腐倡廉建设,同时也是在抓发展环境,抓服务环境。我们一定要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
二、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的情况看,运用“四种形态”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责任意识“弱”。少数党组织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误区。有些领导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人员、业务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还没有真正形成共识、摆正位置,认为反腐倡廉建设是党委的事、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自己只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这个硬任务就行了;有的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多少问题,而且得罪人,因而不愿抓;还有的认为,自己洁身自好就行了,至于班子成员、下级干部是否廉洁、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是别人的事,谁违纪就追究谁的责任,与己无关,抓不抓无所谓,高高挂起,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有的抓党风廉政建设习惯于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嘴上强调安排多,行动落实措施少。由于责任意识不强,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敷衍塞责,故而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
(二)责任主体“散”。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把“四种形态”真正落实到位,只纪检组织“一头热”是不行的,必须让各级组织都意识到自己是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切实将“抓纪律”的责任担起来。但从执行情况看,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地方的人事权、财权、物权、决策权等重要权力都集于一把手,这样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就产生了责大于权的局面。二是职责履行不到位,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统一领导”和“齐抓共管”的职责,一遇到“四风”方面的事情,全都推给纪检监察部门,在对一些问题查处过程中不出面、不协调,拖着、护着、捂着、盖着。一些部门对其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也没有做到“各负其责”,尽职尽责,而是推一推、动一动,一味依赖纪检监察部门。
(三)责任内容“空”。实践“四种形态”是种全新的工作理念,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对于一些纪检干部来说,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不会干,不知道如何密切联系实际,拿出更多管用的“招数”,说到底还是能力不足。一些地方在探索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误区。有的过于简单和教条,人为搞“宏观调控”,用预设数字去对应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有的为“四种形态”设定比例指标,急于形成有模有样的“四种形态”的机械理解和生搬硬套,应及时纠正。如果责任不清、目标不明,运用“四种形态”只能是“纸上谈兵”,既没有约束力,也没有可操作性,更见不到实效。
(四)责任考核“虚”。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量化考核标准,没有一整套比较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落实只图形式,不管效果,仅满足于下发文件、签签责任书,但无督促检查、无考核考查、无责任追究、无保障机制,运用“四种形态”,落不到实处;有的抱临时观点,工作时紧时松,有的年初抓得还较认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他事务的影响,就忽视了;有的检查考评不认真,迁就隐瞒下属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降低了追究的效力。即使进行了考核,有的要么在考核时间上,一般采取年终“赶庙会”式的集中进行,让人觉得考核是走过场,意义不大;要么在组织主体上,有的不是党委(党组)组织考核,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要么在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也很难了解到不落实和落实不够的问题;要么在考核检查内容上缺乏客观标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忽视激励机制,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存在责任履行好坏一个样的问题。
(五)责任追究“软”。在责任追究方面,刚性约束力不够。一是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对责任追究案件到底应由谁作出决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没有明确规定;知道出了问题,责任在谁头上,经常出现没有“操办人”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由于责任制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情观的影响,往往“对事不对人”,或是以集体责任捂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追究的程度不明确。也就是对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这样一来,畸轻畸重弹性很大,“畸轻”现象尤其明显。从近年来查处完结的案例分析,在责任追究上明显存在追究内容窄、追究干部职级偏低的问题。三是责任追究问责不到位。一些领导人员在责任追究中怕影响单位稳定,影响经济目标的完成;怕影响单位评选先进,影响单位荣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评定,丢面子、失位子;怕得罪人,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甚至于引火烧身,,致使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影响了运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实践和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
(一)实践“四种形态”,需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强化了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在科学回答“靠什么管、凭什么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怎样去管、如何去治”的问题,体现了处理“树木”和“森林”关系的深化,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各级党委扛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担起第一责任,切实解决好“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实践;各级纪委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筑牢一道道防线,建立“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的缓冲区,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坚持整体把握、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是一个有机整体。每种形态对应情形不同,处置方式有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准用好,并且根据违纪情形、对待组织态度等搞好各种形态之间的及时转化。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严格标准、务实工作和正确导向,妥善处理各种形态对应的问题,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目的。要准确认识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的关系,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或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把前三种形态落实到位,守住了前三道防线,第四种形态自然会越来越少;用好了后两种形态,持续保持高压惩治态势,才能更好发挥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面对依然严峻复杂形势和艰巨繁重任务,必须从整体上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要做好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各项工作,也要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对应全面从严治党,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只有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中让监督无处不在,才能防止党员破纪进而破法,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用好第一种形态不能“空转”,必须见诸行动,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党委要向各级党组织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把管理本身就包含监督落到实处,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督促全体党员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恢复党内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各级纪委要做好问题线索的首级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现在仅仅是一个开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用好“四种形态”,秉持严细深实作风,发扬滴水穿石精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释放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把全面从严治党一步步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