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条件
1、因病需要休息并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可请病假。
2、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办理的,可请事假。
3、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
4、女同志分娩的,可请产假。
5、工作满一年,其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生活,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二)请假时间
1、病假。以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为准。
2、事假。根据所办事情的难易程度决定。
3、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审批
1、各室人员请假,1--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书记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批准。请假要填写请假申请表,履行签批手续,报办公室备案。
2、请婚假、产假、探亲假,均应在假前提出申请,室内工作人员由本室主任签字后,经分管领导领导批准。室主任请假,经分管签字后,由书记批准。
3、请假要告知常务领导和办公室,并将请假申请表报办公室备案。
(四)续假手续
1、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满前办理完续假手续。
2、凡事假在本县的,本人到单位办理续假手续。在外地的,可打电话请续假。
3、凡病假,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五)销假办法
假期期满,应在上班的第一天向本室负责人及批准领导销假并告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