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大庆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大庆市纪检监察干部“六必须、六不准”》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对象及重点
内部监督对象为区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重点方面和信访举报处置、纪律审查、定性量纪、执法执纪、资金资产支配等权力运行关键环节。
二、监督的工作职责
1.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2.对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干部监督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4.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5.对受到诬告、错告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6.承办上级机关及委局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3.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人事纪律,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2.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票的统计和民主测评、评议情况综合汇总中弄虚作假。
3.在考核推荐干部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报告、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4.其他违反干部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工作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违反工作纪律,不按照规定请销假,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态度粗暴,歧视、刁难上访、举报群众。
3.越权表态和越权处理执纪执法事项。
4.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向下属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涉案单位或个人索要钱物,或在上述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接受明显超出正常往来的礼金、礼物以及其他各种利益。
3.参加监管单位或有关单位用公款进行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4.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职务及工作影响,要求监管部门、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自身及亲友谋取私利。
5.参加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或其他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五)信访举报处置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在信访举报受理过程中,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问题线索。
2.对问题线索擅自摘抄、复制,扩大报送、知情范围,跑风漏气和失泄密。
3.应转办的信访件不转办、应交办的信访件不交办、应督办的信访件不督办、应调查的信访件不调查或调查中歪曲事实真相,擅自作信访了结处理。
4.对反映领导干部和其他重要问题线索的处置不经过集体上会研究排查。
5.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纪律审查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瞒案不报或对经组织研究需调查了解的案件压案不查以及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2.未经会议或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利用职务及工作便利敲诈勒索被举报人、被审查人及其亲友。
3.违反规定妨碍、干预案件查处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请客送礼等。
4.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及单位宴请,索要、收受钱物,报销各种费用,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5.违反使用“留置”等措施,对被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采取违法手段,在“留置”期间因工作疏忽酿成严重后果。
6.利用办案之机篡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散失、损毁案件材料。
7.其他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七)定性量纪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擅自运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情节。
2.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及时督查督办。
3.不按规定受理申诉复查案件,不按客观事实定性量纪,不按处分时的政策依据进行复查,不按要求纠正错案。
4.其他违反案件定性量纪规定的行为。
(八)资金资产支配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管理资金、账户。
2.贪污、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3.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出差补助和其它费用。
4.购买公物从中收受回扣,占用公物、借用公款不及时归还。
5.违反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款物的管理规定,截留、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挥霍浪费所收缴或暂予扣留的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款物。
6.以个人名义利用公款请客送礼。
7.用公款报销或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8.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监督的方法
(一)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报告自身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国(境)、公费或自费留学、经商办企业以及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二)实行函询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且性质轻微、情节简单的问题,应对当事人函询,责成其在15日内向组织如实作出书面说明。
(三)实行提醒谈话制度。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较为明显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签字背书”,由干部监督部门备存。
(四)实行协作监督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干部所在社区联系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生活圈”“休闲圈”,形成全天侯、多领域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并举。 建立与公安等机关信息交流机制,查获纪检监察干部违法问题第一时间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干部监督部门对违纪问题直查快办,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实行举报查纠制度。区纪委监察机关、龙凤镇纪委、各纪检监督室均要设立监督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分级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纠。
(六)实行执纪执法回避制度。在执纪执法活动中,如纪检监察人员或分管领导是本案调查人的近亲属,或与本人和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以及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执纪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五、监督工作要求
(一)内部监督应贯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既包括工作时间之内的监督,也包括工作时间之外的监督。
(二)内部监督要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做到预防与惩处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制度保障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改进工作、转变作风相结合。
(三)内部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纪检干部履行职责、遵守各项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五)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六、责任追究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构成纪律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政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纪律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