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件卷宗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确保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办法。
一、案件档案的定义
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和职务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二、案件档案的归档原则
(一)材料收集齐全的原则。
(二)“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
(三)案结卷成的原则。
(四)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三、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办案依据材料:上级的批件,信访线索,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二)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三)转办的文字材料;
(四)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五)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六)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七)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八)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等;
(九)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四、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线索,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二)初步核实报告;
(三)立案报告;
(四)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五)证明材料;
(六)调查报告;
(七)违纪或违法事实见面材料;
(八)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九)调查过程的往来文书材料;
(十)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十一)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等;
(十二)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三)承办部门办理案件意见;
(十四)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五、案件档案的装订要求
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封面、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六、案件档案的移交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当季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每季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结案当季末月25日前移交案管部门,移交时由立卷部门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案管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案管部门集中统一将案件档案移交区档案局,归档时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区档案局,一份留案管部门备查。
七、案件档案的利用
档案利用需执行审批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内部人员需要调阅档案的必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外部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印。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违者按《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