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实名举报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查处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日前,大同区纪委出台《大同区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信访举报反馈答复办法(试行)》,要求对实名举报办理情况一律予以反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保障实名举报人的知情权。
在责任主体上,《办法》规定,信访室收到署实名举报材料后,应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同时,对办结反馈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对超期未予反馈的,通过电话提醒、书面告知等方式督促办理。承办部门(人)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0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反馈后的3日内将处理情况和反馈情况抄送信访室存查。
在办结时限上,《办法》明确,对于实名举报事项的初核,一般信访件应在30日内办结,复杂信访件经审批可适当延期。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部门(人)应向举报人做出明确答复和说明,避免因反映问题无结果而造成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以及意外情况发生。
在反馈方式上,《办法》要求,可采取当面、电话、回函等适当方式进行。可采取当面、电话、回函等适当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应与举报人见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由举报人在《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反馈表》上签署本人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征得举报人同意予以电话反馈,并在反馈情况表上注明电话反馈原因、时间、两人以上反馈人签字确认。举报人拒绝签字的,承办部门(人)应在反馈表上作反馈记录,两人以上反馈人签字确认。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人)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
在纪律要求上,《办法》强调,要加强对承办人、经手人、知情人和举报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向他人或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暴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因回复责任不落实、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回复过程中作风粗暴等行为,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