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申诉的程序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会,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