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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之规】再这样乱建楼堂馆所,就要受处分了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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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楼像白宫,行政大楼前修音乐喷泉广场,机关培训中心堪比五星级酒店……曾经,一些地方违规兴建楼堂馆所,外观气派内部奢华,不仅挥霍大量公共财产和资源,背后还暗藏腐败滥权等问题,群众对此颇有意见。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2017年10月27日,国务院又公布了《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制。2017年12月1日起,新条例正式施行。按照新条例,建设楼堂馆所有以下情形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王婵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摘自《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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