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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纪委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大庆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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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大庆市纪委决定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及数量

        面向大庆市、区公开选调20名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正科级及以下干部;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81日以后出生);

        5、参加工作三年以上(20148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有从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财税、会计、审计、文字综合等业务工作经历或所学专业为法学、会计审计、中国语言文学类(参考《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二级目录”);

        6、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有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省委选调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81618日,每天900113013301700

        2、报名地点:大庆市委党校文体中心一楼(可乘坐27803809路公交到大庆市委党校下车)。

        3、报名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2017年大庆市纪委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粘贴照片),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各区科级干部还需加盖区委组织部公章)。《2017年大庆市纪委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请到大庆市纪委网站(http://dqjjjc.bysuye.com/)下载。

        2)《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和现任职务《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原件。以上材料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各区科级干部还需加盖区委组织部公章)。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政鉴定(各区科级干部由区纪委出具)。

        62寸照片3张(近期同版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同时提供同版电子版照片(jpg格式,不超过200k)。

        报名截止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加笔试。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

        1、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初步定于8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存在与选调条件不符情形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指定医院进行。考察组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德才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借调试用及调入任职

        根据笔试、面试及组织考察情况,确定试用人员,并借调试用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的,退回原单位。

        四、有关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

        1、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本次选调将电话通知各项事宜。凡未入围下一环节的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2、报名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次选调不设具体岗位,人选调入后,大庆市纪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

        4、联系及咨询电话:0459-6566718、6390280。

        附件:1、《2017年大庆市纪委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

         

         

         

         

        中共大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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