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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推动实施市公安局纪检工作机制改革
          发布日期:2018-08-24 16:25    来源: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为更加有效发挥派驻监督优势,着力解决市公安局机关部门及城市分局党组织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纪检干部偏离主责主业、监督作用发挥不突出等实际问题,近日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结合市公安局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及其纪检工作现状,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实施了市公安局纪检工作机制改革,旨在充分发挥市公安局机关部门及城市分局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执纪监督无死角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更好地推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

          为顺利推进此次改革工作,2018年8月17日市公安局党委组织召开了全市公安机关纪检工作会议,市公安局各部门政委、纪检书记,各分县局班子成员、部分科所队长及民警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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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重点传达了《关于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纪检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组拟定,经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从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纪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组织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纪检干部的管理、强化全市公安机关纪检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市公安局纪检工作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及考核体系作出了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是:

          一是改革市公安局纪检工作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市公安局纪检工作领导管理新机制,明确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各城市分局纪检书记是党内监督的专责人员,其领导方式由过去同级党委领导变为由同级党委和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双重领导,接受驻局纪检组业务指导。纪检书记人选由市局机关党委与市局组织部门协商提出建议,征求驻局纪检组意见后,由市局党委讨论决定。纪检书记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新任纪检书记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可设专职纪检副书记1名,配备一至两名专职纪检干部。公安机关纪检组织要有办公场所,有机构牌子,有工作制度,有基础资料,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有基本的交通保障,实行规范化建设。

          二是改革市公安局纪检干部工作方式。建立完善市公安局纪检工作运行新机制,全市公安机关纪检书记要聚焦主责主业,把工作重心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不再分管与纪检工作无关的其他公安业务类工作。监督同级党委重点工作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有针对性提出监督意见。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地抽选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及各分局纪检干部到市局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轮训或参与办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市局警务督察、信访、审计等部门在涉及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要接受市局机关党委及驻局纪检组的业务指导,全力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过问上述部门相关领域工作开展情况,部署、督促其就相关问题开展专项工作。

          三是改革市公安局纪检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市公安局纪检工作监督考核新机制,由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加强对公安纪检干部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加强对纪检干部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书记每年向市局机关党委述职述廉,接受评议。纪检书记和其他纪检干部的考核工作,由过去的市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变为由市局机关党委负责,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案,实施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市局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报市局党委表彰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要实施问责。

          此次改革,是驻市公安局纪检组结合市公安局纪检工作现状,着眼于更有效实施监督、更有力开展执纪、更有利推动问责,推动实施的一项全新探索和实践,对于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和反腐败斗争、有效推动“两个责任”落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一步,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将在进一步加强市公安局纪检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安纪检干部职能作用、深化工作考评管理等方面持续发力,整合资源,延伸触角,拓宽渠道,不断提升改革工作实际运行效果,推动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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